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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1-05 13:01:35 来源:北极星大气网

日前,云南发布《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云南省焦化产能置换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规范焦化企业产能置换有关工作,根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学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绿色低碳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落实“云发〔2014〕20号”“到2017年,焦炭控制在2200万吨以内”总控目标,以2016年底实有焦炭生产企业产能2004万吨为基数,按照“消化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以及“云政办发〔2017〕17号”文件规定“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确保云南焦化产能与市场需求相匹配,总产能控制在1950万吨以内。

(二)依托2020年有在产焦化企业的州(市),根据现有在产产能情况和满足区域需求,按照《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有关要求,合理布局焦化项目。

(三)焦化产能置换特指焦化企业拥有的合法有效焦化产能,通过市场交易从一个企业转移到另一个企业的行为。参与产能置换企业遵循企业自愿、公开公平、市场交易的原则。

(四)加强宏观调控,引导企业优化投资方向,建设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产能核定

(五)合规产能。2020年及以前建成且2020年12月31日在产的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产能,以及2016年及以后经省级公告退出产能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内关闭或因转型升级、政策性关停没有列入公告产能。合规产能以同时具备备案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产能进行核实确认。

(六)无效产能。指违法违规产能和2015年及以前列入省焦化去产能任务的、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退出的产能,以及“国发〔2009〕38号”印发后3年内(2009年9月27日至2012年9月25日,下同)备案至2020年12月31日还没有履行完成相关报批手续并停建5年以上(自备案之日起)和建成项目没有经过环评验收的产能、未落实产能指标置换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备案项目的产能。

(七)产能置换折算指标。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置换按核定产能100%确认,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置换按核定产能80%确认,2024年1月1日后置换按核定产能50%确认。原则上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碳化室高度4.3米焦炉产能置换,全省不再保留碳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2025年不再进行产能置换工作。

三、严格产能置换程序

(八)焦化产能可在云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跨州(市)置换。被置换焦化产能生产设施必须拆除验收后或承诺在新项目建成投产时拆除(封停)到位的方可申请产能置换确认。

(九)产能置换由产能交易双方企业自主协商,签订产能转让协议(或方案)报州(市)工信主管部门审核。

(十)州(市)工信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对被置换产能的有效性及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产业政策方面的合规性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一)公示无异议的,由产能出让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双方协议(或方案)是否属实现场确认签字,受让方企业所在州(市)工信主管部门再次确认,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报送。

(十二)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州(市)报送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公告。经过公告的产能方可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已备案的项目经核实产能置换合规有效的,可延用原项目备案材料),进行项目建设。

四、有关要求

(十三)“国发〔2009〕38号”下发后3年内备案建成项目,参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对“国发〔2009〕38号”下发后的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分类处理意见,新增产能量没有超过前3年退出产能量,视同已实施等量替代项目。

(十四)“国发〔2009〕38号”印发后3年内及至2017年2月15日前备案、手续齐全且在原址续建的项目,可用2016年及以后退出的有效产能进行置换达规。2017年2月16日以后备案的项目,未落实产能置换指标和用无效产能置换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的备案项目视为备案无效;没有履行产能置换公示公告但项目履行了建设手续的在建项目可用2016年以后退出的有效产能进行置换,拟建但没有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项目按照本方案在总量范围内置换。

(十五)新建项目备案后2年仍未启动主体工程建设,用于项目建设的全部产能按照(七)规定执行。

(十六)新建焦化项目应布设在开发区内,未规划焦化(煤化工)产业的园区不再布局焦化项目,现有独立于开发区外的焦化企业不得进行新、扩建新增焦化产能项目(实施环保、安全设施改造、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鼓励企业实施转型或产能转移,通过产能置换逐步关停退出。

(十七)涉及与冶炼企业配套的新建焦化项目,须遵从就近原则与冶炼企业同步或同地建设,做到能源互供、资源互补,协同发展。非冶炼企业配套的新建焦化项目,实施集中集聚发展,副产品综合回收就地产业化,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生态化发展。

(十八)产能置换确认后的新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炼焦的相关要求和《焦化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8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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