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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时间:2022-06-14 11:51:58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近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通知》指出,全面提速未来3年新能源开发建设,扎实推动省级统筹“多能互补大型基地项目”、市级统筹“绿色先进制造业配套项目”“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项目”,力争2022—2024年每年新开工建设5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到2024年,新增投产新能源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增加年发电量200亿千瓦时以上,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达到全市总装机容量的70%以上;力争“十四五”期间开发建设2200万千瓦新能源,形成主要以清洁低碳能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增用能需求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优先开发多能互补大型基地。优先开发金沙江下游“风光水储”基地、曲靖“风光火储”基地、宣威火电基地等省级统筹大型多能互补基地项目,各县(市、区)规划的新能源项目与省级统筹大型多能互补基地项目重叠的,必须及时主动调整避让。

《通知》还强调,严格时限加快项目并网投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尽早完成项目行政审批,督促项目业主尽快开工建设,按期并网投产。风电项目原则上3个月内取得项目核准批复,前期工作完成时长不得超过4个月,装机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12个月内具备投产条件,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开工10个月内具备投产条件,全容量并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光伏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前期工作完成时长不得超过2个月,装机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8个月内具备投产条件,装机10万千 瓦及以下项目开工6个月内具备投产条件,全容量并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收回开发权,项目业主2年内不得参与全市新能源开发建设。

原文如下: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22—2024年)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市奋进新征程推动新跨越三年行动部署要求,有序推进新能源开发建设,促进新能源与光伏制造、储能电池等实业融合发展,打造名符其实的“世界光 伏之都”,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打造“世界光伏之都”目标,立足全市新能源资源禀赋,深入践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 ,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智能发展,坚持“全市一盘棋”,统筹生态保护、电力供需、绿色制造、要素保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招标、统一备案原则,以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加快以光伏为主的新能源项目开发,深化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提高绿色电力供给 能力,促进绿色能源与绿色先进制造业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能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速未来3年新能源开发建设,扎实推动省级统筹“多能互补大型基地项目”、市级统筹“绿色先进制造业配套项目”“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项目”,力争2022—2024年每年新开工建设50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到2024年,新增投产新能源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增加年发电量200亿千瓦时以上,可再生能源装机总量达到全市总装机容量的70%以上;力争“十四五”期间开发建设2200万千瓦新能源,形成主要以清洁低碳能源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新增用能需求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资源评估调查建立新能源动态项目库

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的i则,结合市县两级规划成果,由市新能源开发和碳交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指导组,按照生态优先,严守“三线一单”,统筹资源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电力供需、要素保障等因素,组织各县(市、区)开展新能源资源全面普 查,在确保规划项目建设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前提下,统筹规划确定全市新能源资源可开发量。根据全市新能源资源普查情况,完善《曲靖市绿色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确定规划储备项目,建立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项目库,并根据建设条件,按在建、新开工 、拟建、储备分类动态管理,建立即时增补和退出机制。坚持全市“一盘棋”,在“能开全开、能快尽快”原则下,由市能源局从项目库中筛选,于每年一季度确定当年新能源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未纳入新能源动态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同时,持续发掘全市 光伏资源,超前谋划,做实做细项目前期,接续推进新能源开发建设,助推光伏制造业长远发展。

(二)分类统筹有序推进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

为实现规范、有序、高效开发利用资源,规划储备项目按省级统筹“多能互补大型基地项目”、市级统筹“绿色先进制造业配套项目”“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项目”分级管理。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统一招标市场化配置方式确定项目业主,并 由市级统一备案。新能源资源开发经营年限上限设为25年,经营期满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资源开发权并重新组织资源利用开发。

1.优先开发多能互补大型基地。优先开发金沙江下游“风光水储”基地、曲靖“风光火储”基地、宣威火电基地等省级统筹大型多能互补基地项目,各县(市、区)规划的新能源项目与省级统筹大型多能互补基地项目重叠的,必须及时主动调整避让。

2.大力推进绿色先进制造业配套项目。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项目库中的市级统筹配套“绿色先进制造业配套项目”,以带动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为目标,市场化配置给招商引资重点装备制造业项目。为形成优势互补,鼓励光伏等绿色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和新能源电力 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和开发建设,增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能力。

3.加快发展新能源多元化开发利用项目。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按照“新能源+特色产业”“新能源+生态修复”“新能源+绿色食品”“新能源+乡村旅游”等模式,由市级根据各县(市、区)产业布局和区域特色等统一进行市场化配置,进一步带 动区域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县(市、区)要以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产业园区分布式光伏和多场景应用分布式光伏为重点,优选项目业主,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严格时限加快项目并网投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尽早完成项目行政审批,督促项目业主尽快开工建设,按期并网投产。风电项目原则上3个月内取得项目核准批复,前期工作完成时长不得超过4个月,装机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12个月内具备投产条件,装机10 万千瓦及以下项目开工10个月内具备投产条件,全容量并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光伏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前期工作完成时长不得超过2个月,装机10万千瓦以上项目开工8个月内具备投产条件,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下项目开工6个月内具备投产条件,全 容量并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收回开发权,项目业主2年内不得参与全市新能源开发建设。

(四)加强配合全力推进配套接网工程建设

电网企业要主动对接项目业主,做好接入系统、送出可研、电能质量等专题设计报批工作。要按照项目接入方案,指导项目业主做好接入系统设计,加快项目报批和审查,推进项目配套接网工程建设,确保同步投运,优先安排发电,保障全额上网。电网企业积极与项目 业主协调配套接网工程建设方式,双方商定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的,电网企业须与发电企业签订协议,按约定时限承诺回购。

(五)大力提升新能源并网友好性和容量支撑

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新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新增新能源项目按同步规划、同步设计施工、同步投产的原则配套建设储能项目,原则上不能低于装机规模10%、不少于2小时配置储能。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企业,可选择合建或购买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集中式储能等 同等规模的调峰能力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和碳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司其职,合力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能源局牵头每月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要素保障,全力加快新能源 项目建设;建立在建项目投资调度制度,每10天进行1次调度,每月组织对各县(市、区)在建项目投资情况进行排序,对连续3个月排名前3的进行通报表扬,年度完成投资排名前3的,增加其次年开发规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细职责、压 实责任,全力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按期建设。不按省、市统筹规划安排,无序开发的新能源项目一律不予支持。扰乱全市新能源开发建设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二)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市能源局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草、水务、供电等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作为,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做好用地用林保障 、手续办理、接网工程和并网消纳等工作,做好服务保障,真正为项目建设创造便利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工作调度,健全服务机制,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问题。项目业主要落实主体责任,把握时间节点,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项目 建设按时限完成任务,保证项目施工质量和建设、运维安全。对项目推进缓慢、责任落实不力、距离目标任务差距大的,通报约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三)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秩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土地流转、征租等工作,依法依规确定土地租金与费用,不获取超过土地实际价值和市场水平的高额地价收益;开发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利润分成、电价让利、缴纳保证金或诚意金等方 式,增加企业投资及开发成本。各项目业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不得倒卖、非法转让项目,不得以获取开发权为目的,哄抬地价、虚假承诺,使项目失去开发价值,影响实际开工建设。

(四)动态调度监测,建立考核机制。市能源局加强调度监测,加大对各县(市、区)、项目业主的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调研督导,强化日常动态跟踪与监管,整理收集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建立月、季监测情况专报制度,通 报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分析需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并及时向市新能源开发和碳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项目推进落实不力的市直有关单位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新能源开发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县(市、区),调减次年开发规模。

附件1

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附件2

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附件3

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附件4

曲靖市人民政府印发《曲靖市新能源开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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