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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COD分析仪取样 污水处理厂被处罚61万元!

时间:2021-07-16 13:03:23 来源: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1年第一批全市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对今年上半年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9起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以示警训。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2021年3月18日凌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移交的关于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线索,对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对该公司出水仪表间(出水在线小屋)进行检查,发现该污水厂出水仪表间巡检员工闫某正在对COD分析仪进水采样管线进行不正当操作,干扰COD分析仪取样工作,导致COD监测数据失真。按照省厅视频资料调查,判定自3月11日起该单位曹某、魏某、杨某、何某、魏某等多名员工对出水在线小屋COD分析仪进水采样管线进行干扰。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拾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对当事人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元。

附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21]10号

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556270997Y

详细地址:安宁区北滨河西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孙章勇 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15日接到省厅移交的关于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线索后,于2021年3月18日凌晨对兰州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水仪表间(出水在线小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拾壹万元整(61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码,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兰州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宁执法队送达、执行。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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