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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6-13 15:51:27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日前,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全省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在现有基础上下降50%,力争到2024年底,全省瓦斯防治能力水平明显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方案》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监察责任。煤矿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瓦斯治理工作。要保障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必须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瓦斯超限责任追查等制度,确保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实施。要对调度员、监控值班员、监测监控工、瓦检员、防突工、瓦斯抽采工、电工等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培训,并组织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监察”远程执法、现场检查核查、明查暗访等措施,及时发现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同步推进安全监管执法和帮扶指导,实现精准追责问责并促进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加强与公安、司法、纪检委等部门协调联动,依法严厉打击蓄意逃避监管、人为蒙蔽传感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原文如下: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坚决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矿山专项督导帮扶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省能源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起草了《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6月13日至6月24日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851-86830070 。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贵州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和瓦斯“可防可治可控”,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防治体系,狠抓煤矿瓦斯防治“八招”落实,切实减少瓦斯超限次数,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当前目标。精准分析全省煤矿瓦斯超限原因,加强对瓦斯超限次数较多、瓦斯灾害重的重点地区和煤矿企业的督导帮扶,推动煤矿瓦斯超限清单式管理,严格煤矿瓦斯超限管控,力争从6月份开始全省煤矿瓦斯超限次数逐月下降,到2022年底,全省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在现有基础上下降50%。

(二)长远目标。进一步深化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深入推进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强化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力争到2024年底,全省瓦斯防治能力水平明显提升,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组织机构

(一)成立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工作。

1.人员组成

组 长:陈 华 省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韶辉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长华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二级巡视员

赵温跃 省能源局煤矿安全处处长

成员由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并实行集中办公。抽调涵盖瓦斯、机电、地质等专业技术力量组建专家团队,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2.主要任务

(1)督促指导各地、各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提高全省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

(2)组织开展煤矿瓦斯超限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置意见和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瓦斯事故调查。

(3)定期调度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分析研判全省煤矿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制定有针对性对策措施,及时报送全省瓦斯治理相关信息。

(4)组织相关专家对瓦斯超限次数较多、瓦斯灾害重的重点地区和煤矿企业进行“靶向”会诊和帮扶指导,采取工作座谈会、专家讲座等方式培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煤矿相关人员瓦斯治理业务水平。

(5)督促指导煤矿严格落实瓦斯防治“八招”,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推动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瓦斯参数测定、开采保护层、打钻抽采精细化、抽采达标评判、通风瓦斯日分析、防突预测图、防突员管理“八招”落地见效。

(6)推广瓦斯治理先进技术、装备、工艺,树立瓦斯治理先进典型,约谈、通报瓦斯治理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督办瓦斯治理重大工作事项。

(7)组织对抽采指标进行考核检查。重点对保护层开采、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工作进行考核,细化明确考核类容及指标,省级每年一考核、一通报,市县每季度一考核、一通报。

(二)各产煤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并实行集中办公,制定行动方案,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瓦斯治理工作。

各地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抽调有关专业技术力量组建专家服务团队,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三、工作内容

(一)严格瓦斯超限追查

1.实行瓦斯超限分级调查。对因瓦斯治理不到位、施钻喷孔、顶板来压、停电停风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实行瓦斯超限分级调查。发生浓度3%以下的瓦斯超限,由县级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置情况报市级监管部门。发生浓度3%以上的瓦斯超限,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联合市级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置情况报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发生浓度5%以上的瓦斯超限、或30天内发生2次浓度3%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组织现场调查,并将调查及处置情况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和省能源局。

2.严格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原则,按照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坚决查清瓦斯超限的真实原因,对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显示超限原因为传感器标校、故障等情形的,要一并分析超限期间关联区域是否开展放炮、落煤、掘进、打钻等情况,确保瓦斯超限原因客观、真实。要查清瓦斯超限后煤矿相关处置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停电撤人措施,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是否按有关规定组织瓦斯排放等。

3.强化瓦斯超限追责问责。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及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专班要根据瓦斯超限调查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瓦斯超限停产整改措施,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对瓦斯超限防范措施未落实的,坚决不予恢复生产作业。

(二)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4.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实现全风压通风,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盘)区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严禁在上(下)山巷道内设置通风设施形成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自燃发火严重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对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仍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5.确保通风设施完好可靠。煤矿构筑通风设施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严格审批,严防乱设乱建。矿井严禁使用风障(风帘)控制风量,不得设置临时通风设施,倾斜运输巷中不得设置风门,突出煤层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风设施,所有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安设至少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对通风设施构筑不合理、质量不合格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确保用风地点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及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等配风应当进行科学测算,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及风筒选型应当满足风量供应需求,并留有足够富余量。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距离符合相关规定,加强风筒搭接、吊挂、更换管理,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应采取防止崩坏风筒的保护措施,减少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巷道断面应当满足设备材料运输、通风、瓦斯抽采及管线敷设等要求,加强巷道维护管理,及时处理巷道变形、冒顶、杂物堆放等影响通风情形。对存在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或无风、微风作业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狠抓瓦斯防治“八招”落实

7.科学制定“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根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采掘接替计划,超前制定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统筹全年各区域瓦斯治理方法、时间、进度安排,为瓦斯治理及采掘接续提供有力保障。“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要明确量化指标,至少包括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巷道治理工程量、钻孔量、瓦斯超限次数、监控断线时间等7项指标。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人对煤矿编制的“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进行审批,没有上级公司的煤矿,由监管主体单位组织审查,并报驻地监察执法处备案。对发生瓦斯高值长时超限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由监管主体单位重新对煤矿“一矿一策和一面一策”措施进行审查。

8.严格开展“瓦斯参数测定”。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规定的评价指标,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参数等进行考察测定,为矿井区域预测、瓦斯治理方法选择、抽采达标评判等工作提供依据。各煤矿要定期排查区域预测临界值,工作面预测方法、指标以及临界值,保护层开采保护效果及范围,钻孔抽采半径等技术参数和各水平、采区、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压力,坚固性系数,透气性系数,钻孔百米衰减系数等瓦斯参数的考察测定情况,并制定测定计划和方案。参数测定方案,包括需要测定的参数、测定位置、目标煤层、钻孔施工设计、封孔方法、参数测定方法、观测要求等。各煤矿要根据测定的参数情况,形成参数测定报告,并将参数填绘在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中。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的检查,煤矿不按规定测定瓦斯参数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煤矿不如实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预兆、该升级不升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煤矿和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降低瓦斯等级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9.强力推进“开采保护层”。突出矿井必须坚持“应保尽保、可保必保”原则,凡是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不能随意留设煤柱,尽量做到无煤柱开采。单一煤层开采或其他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措施。当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岩性以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再次进行考察。保护层工作面开采结束后,按照考察报告中的稳定时间安排被保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对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未开采保护层的,要责令停止作业;对开采保护层时没有按规定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10.持续加强“打钻抽采精细化”。各煤矿要制定符合本矿的打钻、抽采精细化管理规定,明确技术资料、现场管理等要求,确保防突措施落实到位。要根据已批准的区域防突措施,制定钻孔施工与抽采专项设计。钻孔施工前,对地质情况不清的,先施工2个定位钻孔确定煤层情况,再修改原设计参数。测定钻孔轨迹后,发现钻孔偏离较大时要及时补孔。钻孔施工与抽采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管理,包括现场文明生产、挂牌管理等。对未制定打钻、抽采精细化管理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假打钻、假抽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1.严格落实“抽采达标评判”。各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由矿总工程师牵头,依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区域防突和抽采效果进行达标评判。评判前收集抽采工程施工的各项资料,逐项进行评判。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前应当首先计算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当计算值低于临界值时方可进行实际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生喷孔等动力现象时,视为抽采不达标。瓦斯主要来源于本煤层时,要对可解吸量进行评判,瓦斯来源于邻近层时要对抽采率进行评判,矿井抽采率也应符合要求。抽采达标评判检验钻孔布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提供虚假评判报告或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2.严格执行“通风瓦斯日分析”。各煤矿要建立完善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每月初由矿总工程师召集相关单位(部门),根据采掘生产接续变化情况,确定当月通风瓦斯管理的重点地区和分析内容。每天组织召开日分析会议,排查矿井可能存在的通风瓦斯隐患,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安排责任单位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煤矿任一地点的甲烷浓度当班或上下两个班次浮动达到或超过0.2%时,必须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在通风瓦斯日分析记录中进行说明。量化分析参数包括采掘工作面风量、绝对瓦斯涌出量、一氧化碳浓度、防突预测指标、防突允许采掘距离、抽采量等,分析中必须汇报量化参数。对未建立或未落实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13.严格绘制“防突预测图”。各煤矿要高度重视防突预测图管理工作,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瓦斯地质、巷道布置、综合防突措施、瓦斯、防突参数情况等内容标注在图纸上,分别挂设在地面调度室和井下现场,用于指导矿井生产。图纸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巷道压茬关系清楚,不同煤层巷道采用不同颜色线条,待掘巷道用虚线标绘。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绘制防突预测图。对未按规定绘制或更新防突预测图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14.持续加强“防突员管理”各煤矿要加强对防突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组织防突员进行理论、实操培训,提高防突员技术水平,煤矿防突部门要定期抽查突出预测视频录像、防突员人员定位轨迹、原始记录以及审批单。对预测指标接近或超过临界值的,管理人员要现场跟班,与防突员共同测定指标。各煤矿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防突员待遇,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或变相安排防突员假预测。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持续加大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检查力度,对防突员无证上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时弄虚作假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管理

15.严格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各煤矿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与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联网,严禁切断数据传输,煤矿、煤矿上级公司及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必须每天24小时值班值守,认真查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现瓦斯超限或异常的,及时有效处置。突出矿井安装的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必须是激光原理甲烷传感器,并按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高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设置断电范围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包裹、风吹甲烷传感器、压缩传感器量程、删除或者修改瓦斯超限数据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16.实行短信预警推送制度。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要实现瓦斯超限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发生瓦斯超限报警的(包括监控断线),安全监控系统能自动把超限信息推送给煤矿实际控制人、法人、投资人、“五职矿长”及中层管理人员,煤矿要立即组织查找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县级监管部门要自动把超限信息推送给相关监管人员。瓦斯浓度≥1.5%的(包括断线超过30分钟),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将信息推送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级监管部门及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负责人。瓦斯浓度≥3%的(包括断线超过1小时),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将超限信息推送给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领导班子及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

17.强化监控断线核查追责。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巡查。煤矿凡发生瓦斯监控断线(故障闭锁试验除外),由驻矿安监员或片区监管组核查断线原因。断线超过10分钟的,由县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断线超过30分钟的,由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监察执法处会同市级监管部门组织核查;断线达1小时及以上的,由省瓦斯治理专班组织厂家进行核查。经核查研判涉嫌人为断线的,要按事故开展调查追责,经调查发现存在人为切断电源、关闭网路、蓄意拔线、关闭数据上传功能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理

18.严格执行“先探后掘”措施。煤矿掘进必须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综合防范措施,每循环应探明掘进前方至少60米、巷道轮廓线外10米范围内的瓦斯、地质构造、采空区、水体等情况,确定工作面最大允掘距离,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先探后掘”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前探钻孔设计是否合理,钻孔施工是否真正实施,是否严格执行允许进尺数等。对不执行“先探后掘”措施、打假钻、或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仍冒险作业的,要责令立即停止掘进作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严格落实石门揭煤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必须施工前探取芯钻孔,测定揭煤区域的瓦斯压力,施工卸压钻孔、抽采钻孔,严格执行效果检验,完善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措施,采用远距离爆破。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的巷道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对不执行石门揭煤防突措施、资料作假、或发现前方有异常而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20.严防打钻防喷孔瓦斯超限。高瓦斯、突出矿井施工瓦斯抽采钻孔、地质钻孔、探煤钻孔等时,必须全程使用可靠的全封闭负压连抽防喷装置。严禁在未安装防喷装置、装置安装不牢固、装置未连接负压抽采管路等情况下开钻。施钻时要经常检查装置的牢固性、气密性、堵塞情况,发现异常停止钻进立即处理。加强施钻地点的甲烷传感器管理,在钻机回风侧10米范围内安设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对执行打钻防喷孔措施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未落实打钻防喷孔措施造成瓦斯超限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1.严格供电系统和机电设备管理。生产矿井和进入二期工程施工的建设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专线供电。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杜绝电气设备失爆。加大雨季期间供电网及供电线路维护管理,开展全覆盖防雷避雷设施排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雷电引发供电网和供电线路故障,威胁供电安全。加强对供电变电站和变电所供电变压器、高压开关、供电线路以及安保设备设施的运维管理,做好各类预防性试验和定期检测工作,减少供电网设备、线路故障率。对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专线供电的煤矿,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对使用失爆电气设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22.严格落实重大安全事项报告制度。煤矿计划实施石门揭煤、新开掘进工作面、采面初采、井下动火、构筑或启封密闭、巷道贯通、矿井(采区)通风系统调整等重大安全事项, 必须提前48小时向监管主体部门书面报告。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实施重大安全事项工作的督促指导,对不报、漏报、迟报、错报等行为,不落实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的,要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压实瓦斯治理各方责任

2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瓦斯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瓦斯治理工作。要保障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资金投入,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必须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岗位责任制、瓦斯超限责任追查等制度,确保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实施。要对调度员、监控值班员、监测监控工、瓦检员、防突工、瓦斯抽采工、电工等开展业务知识和实操培训,并组织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24.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监察”远程执法、现场检查核查、明查暗访等措施,及时发现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同步推进安全监管执法和帮扶指导,实现精准追责问责并促进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加强与公安、司法、纪检委等部门协调联动,依法严厉打击蓄意逃避监管、人为蒙蔽传感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和专业机构力量

25.组建煤矿瓦斯治理专家团队。在全国范围内选聘煤炭行业领域专家,建立采掘、通防、地质、机电、监控等专家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相关专家对瓦斯灾害重、瓦斯超限次数较多的重点地区和煤矿企业针对性开展瓦斯防治专项会诊,提出解决瓦斯治理难点的措施办法,为瓦斯治理提供技术支撑。

26.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瓦斯治理。各地要按照“政府牵头、招请团队、驻守煤矿、分片指导”的原则,引进有瓦斯治理能力的技术团队,不间断开展技术服务,为煤矿提供地面高压供电系统管理、瓦斯治理方案制定和现场指导、关键设备维护检修、人员培训等专业服务工作。煤矿企业(矿井)应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合作,开展矿井瓦斯防治理论与技术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新材料,实现瓦斯防治智能化、精准化、科学化。

四、时间安排

(一)2022年

6月。制定印发全省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量化考核指标,部署启动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开展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全面摸排全省正常生产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瓦斯治理措施情况,并根据排查情况由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帮助煤矿组织制定瓦斯防治措施。

7月。督促各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瓦斯综合治理方案,“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定各矿目标任务,并按规定组织审批。安全监管主体部门组织全覆盖督导检查,查煤矿“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编制、会审、上级公司审批、措施可行性等情况。

8月。各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牵头、招请团队、驻守煤矿、分片指导”的原则,完成引进有瓦斯治理能力的技术团队,不间断开展技术服务。对瓦斯超限次数较多、瓦斯灾害重的重点地区和煤矿企业进行“靶向”会诊和帮扶指导,采取工作座谈会、专家讲座等方式培训提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煤矿相关人员瓦斯治理业务水平。

9月。组织开展煤矿供电系统专项检查。重点解决煤矿供电系统不稳定造成的瓦斯超限问题。对因供电外网不稳定导致的停电,与南方电网贵州公司建立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供电局生产技术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10月。组织开展煤矿抽采、监控、通风管理专项检查。重点解决抽采、监控、通风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瓦斯超限问题。

11月。组织开展煤矿“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回头看,检查各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2月。分析总结2022年全省瓦斯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查缺补漏,完善制度措施,研究部署2023年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完成瓦斯下降的目标任务,专项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二)2023年

上半年。深入分析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措施,逐项推动落实。通过现场推进会、“开小灶”、推广有关地方和优强企业的典型经验或措施,持续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八招”落地落实。

下半年。持续加大瓦斯治理专项行动攻坚力度,健全完善瓦斯综合治理技术体系,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持续加强瓦斯治理专业化市场化服务队伍建设,搭建煤矿企业与技术合作方共享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组建新型瓦斯治理研发机构。积极推进“三区联动”抽采煤层瓦斯等关键技术应用,瓦斯防治技术装备水平持续提升,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三)2024年

持续深化全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强化瓦斯“零超限”和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煤矿瓦斯治理能力水平全面提升,结合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瓦斯治理制度成果并在全省推广,健全长效机制,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明显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煤矿瓦斯治理资金支持。在省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奖补政策基础上,将煤矿“一优三减”关键装备、重点工程建设,瓦斯治理关键装备、重点工程建设列入支持范围,并适当提高省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工作经费额度。

(二)健全瓦斯超限考核机制。对1年内瓦斯超限次数达到10次、或浓度3%以上瓦斯超限次数达到3次的煤矿,不再享受当年省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奖补政策。对未完成煤矿瓦斯超限次数下降任务的产煤市、县,不再享受当年省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奖补政策。

(三)开展关键技术和装备攻关。推广打钻防瓦斯喷孔先进工艺、设备,减少施钻期间瓦斯喷出造成超限。推进“三区联动”抽采煤层瓦斯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解决瓦斯治理与煤炭生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冲突,实现矿井瓦斯超前治理和煤炭生产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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