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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又一人被判了!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等罪行详情披露,获刑8年6个月

时间:2021-05-18 13: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原局长王天才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王天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又6个月。

国家能源局又一人被判了!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等罪行详情披露,获刑8年6个月

据悉,王天才曾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6月退休。2020年5月9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成立于2005年1月,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2013年单位名称变更为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单位性质变更为行政机关。被告人王天才自2005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11月任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6月退休。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5年7月,为给干部职工谋取福利,时任西北局局长王天才主持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由全体在编干部职工出资成立陕西瑞驰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西北局在编职工级别划定出资标准,指定时任西北局办公室主任的薛某甲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筹备及经营管理。为掩盖该公司系由西北局干部职工成立的事实,2006年6月26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董某某(被告人薛某甲之妹夫),后陆续将股东变更为屈某某(原西北局副局长雷某某之妹夫)、申某某(原西北局安全处处长仇某某之姐夫)、岳某某(原西北局安全处职工卢某某之母)。2009年11月,陕西瑞驰电力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延唐公司。自2005年至2015年,西北局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以延唐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违规收取费用等方式,采取按月发放工资、年度分红、个人报销费用等形式,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西北局干部职工。经审计,西北局共计私分国有资产4773.0141万元,被告人王天才个人分得360.95万元。上述被私分的国有资产具体来源如下:

(一)2005年10月,延唐公司从陕西地方电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西安市XX路XX栋XX号楼商品房。后时任西北局办公室主任的薛某甲安排西北局相关工作人员代表西北局,通过虚增面积、抬高租金的方式与延唐公司签订秦唐12栋10号楼办公楼租赁合同,并按虚增合同支付相应租金。经审计,2005年至2015年间,西北局向延唐公司支付租金总计3641.4102万元。经陕西省物价认证中心认定,2005年至2015年秦唐12栋10号楼市场租赁价格总计为2031.3201万元。经统计,西北局通过与延唐公司签订虚假办公楼租赁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610.0901万元,并将上述套取的款项予以私分。

(二)2005年4月,西北局向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无偿借到6套公寓作为西北局职工宿舍,后西北局通过与延唐公司签订虚假公寓租赁合同,将上述6套公寓冒充延唐公司的资产,租赁给西北局并收取租金。自2005年11月至2015年11月,西北局以向延唐公司支付租金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62.48万元,并将上述套取的款项予以私分。

(三)2005年至2015年,西北局与延唐公司签订网络建设及信息系统维护合同、课题研究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等虚假合同,以支付上述项目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方式套取公款共计900.892万元,并将上述套取的款项予以私分。

(四)2006年至2015年,西北局在授权陕西、宁夏、青海、新疆4省区电力行业协会等管理服务对象开展电工进网培训、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电力许可等业务过程中,以延唐公司提供培训、技术咨询为名,通过延唐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违规收取费用共计2063.552万元,并将上述款项予以私分。

(五)2005年8月,西北局通过与西安筑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方式,以租赁该公司房屋作为办证大厅为名,套取公款36万元,并将上述套取的款项予以私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职务任免文件、户户籍信息;唐公司工商资料、股权转让材料;办公会议摘录、党组会议摘录;西北局干部在延唐公司领款名单对照表、收入汇决表、记账凭证、工资发放表、综合奖励发放表、收入统计表、确认书、银行账户明细单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合同、财务凭证;商借职工宿舍的函、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情况说明、西安筑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陕西益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益会审字[2020]213号审计报告、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陕价认受[2019]43号价格认定结论;冻结存款通知书、缴款单;证人薛某甲、雷某某、仇某某、刘某甲、蔺某某、卢某某、张某甲、郭某某、杨某甲、董某某、岳某某、申某某、穆某某、贺某某、赵某某、屈某某、仲某某、刘某乙、常某某、贾某某、邢某某、刘某丙、王某甲、马某某、徐某某、宋某甲、张某乙、孙某某、艾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天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受贿罪

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天才在担任西北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被监管单位在电力业务授权、许可证办理、电力设备竞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钱款共计33.1072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8年,西北局授权宁夏电力行业协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等工作。为了表示感谢,2010年12月至2013年12月,该协会秘书长杨某乙以专家费名义分78笔,给予王天才好处费共计18.25万元,王天才均予以收受。

(二)2008年,西北局授权青海电力行业协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发电企业并网安全性评价、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等工作。为表示感谢并为继续得到西北局在业务上的支持,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该协会秘书长艾某某等人以专家费名义分16笔,给予王天才或通过王天才之妻焦某某给予王天才好处费共计3.857235万元,王天才均予以收受。

(三)2010年,王天才利用其担任西北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西安联诚电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联诚公司)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升级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王天才通过时任陕西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渭南供电分公司总经理王金水,为联诚公司在渭南市白水县XX线路工程过程中的停电事宜上提供帮助。2014年上半年,王天才通过时任西安市供电局副局长罗某甲,为联诚公司代理的环网柜产品在西安市供电局招标入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2011年至2015年,联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某某在王天才办公室、渭南市澄城县等地,以拜年、礼金等名义分7次给予王天才好处费共计8万元,王天才均予以收受。

(四)2012年,王天才利用其担任西北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宁夏石嘴山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在安全事故处理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10月,为表示感谢,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在西安瑞斯丽酒店给予王天才好处费3万元,王天才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试行)》、《陕西、宁夏、青海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西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西北区域新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安全性评价专家统计表、情况说明、关于成立西北电力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的通知及专家名单、专家咨询费汇总表、发放表、记账凭证、电力行业协会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劳务费支出凭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技术改造合同书、中标通知书、配电工程设备及安装施工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杨某乙、薛某乙、仇某某、卢某某、宋某甲、艾某某、宋某乙、姬某某、李某某、罗某甲、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天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4年底,王天才经其妻焦某某引荐,结识了华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乙。2014年12月,罗某乙任股东的西安中北电力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使用焦某某“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证”、聘请焦某某在罗某乙参股的公司工作为名,每月支付给焦某某2万元,王天才对此知情并默许。2015年6月王天才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通过时任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资质管理处副处长于某某、时任西咸供电局党委书记罗某甲、西北局资质处处长陆军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先后为华能公司在新疆夏特110KV升压汇集站工程施工准入登记,西安高新一中沣东中学变配电工程供电方案审批手续,为罗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长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在违规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截至2020年3月,王天才本人或通过其妻收受华能公司的转账或现金62笔,共计124万元。2015年7月,王天才在罗某乙办公室,又收受罗某乙给予的现金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133万元)。以上共计折合人民币130.113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公司工商资料、情况说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股东会决议;费用清单、报销单、银行电子回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列表;施工总承包合同、员工花名册;证人罗某乙、周某某、王某乙、焦某某、杨某丙、段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天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天才退缴全部涉案赃款524.170535万元。

本院认为,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4773.0141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被告人王天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王天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3.1072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天才退休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钱款共计130.11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王天才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天才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天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所提王天才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2018年2月,王天才为罗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长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电气)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相关事宜,向时任西北局资质处处长陆军打招呼请求关照。同年4月,长安电气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三级许可证。另查,2017年9月30日长安电气注册成立。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长安电气并不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三级许可相适应的业绩,其在申请过程中虽向西北局出具了华能公司关于该公司分立为华能公司和长安电气,将华能公司的部分业绩、人员、设备转给长安电气的股东会决议,但该股东会决议作出的时间是2017年10月20日,即在长安电气注册成立之后,且该分立决议并未履行“发布公告”和“变更登记”等法定程序,足见,长安电气系以企业分立的名义违规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三级许可证。被告人王天才在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该罪。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经查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王天才能够认罪认罚,且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请求对王天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天才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天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9日起至2028年11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天才退缴的私分国有资产所得赃款人民币三百六十万九千五百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三、被告人王天才退缴的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三万二千二百零五元三角五分,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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