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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煤电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28 19:01:14 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江苏能源监管办近日发布关于开展煤电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监管工作,详情如下:

省能源局,各设区市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省国信集团,相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环保督察要求,做好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国家能源局2021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工作安排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电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电力〔2021〕49号)部署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决定开展江苏省煤电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国家关于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工作任务、政策措施和相关要求,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对江苏省“十三五”期间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和规划建设工作进行监管,督促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进一步压实责任,有力有序淘汰煤电落实产能,促进煤电结构优化调整,规范煤电规划建设秩序,加快煤电产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江苏煤电行业清洁高效有序发展。

二、监管内容

(一)淘汰不达标燃煤机组执行情况。各地按照国家提出的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标准,推动本地区环保、能耗、安全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淘汰关停情况。按照“先立后破,保障供应”原则统筹关停煤电机组与承接电源、热源衔接,保障安全稳定供应情况。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涉及的人员分流、职工安置等工作情况。

(二)年度淘汰关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照“十三五”期间国家能源局按年发布的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各地实施淘汰关停的完成情况。实施关停煤电机组、按照关停标准的执行情况。淘汰关停煤电机组的检查核查程序执行情况。

(三)重点区域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情况。《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区域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情况。煤电项目规划建设中落实国家环保及煤炭消费替代相关政策情况等。

(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落实国家环保和节能相关政策,严格煤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环保能效准入限制情况。落实煤电发展政策要求,按需有序推进煤电项目的核准、建设、投产情况。煤电项目(含自备电厂)未按核准要求或未达到开工条件建设等违规建设运营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启动部署(5月10日前)。按照国家能源局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编制工作方案,初步梳理辖区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印发监管工作通知,汇编煤电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国家标准(见附件1)。召开专项监管工作启动会,部署监管工作,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

(二)自查整改(5月20日前)。对照监管通知要求,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分别对本地区、本单位“十三五”以来淘汰不达标燃煤机组执行情况、年度淘汰关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区域落实国家环保政策情况、煤电项目规划建设情况等内容开展自查,并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方案,及时整改,边查边改,切实落实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主体责任。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基本情况,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成效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成效,下步工作举措。5月20日前请省能源局和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将自查报告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各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能源局;电力企业自查报告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其中省电力公司同时梳理报送“十三五”以来煤电项目关停项目清单和新投产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3)。

(三)现场监管(6月15日前)。根据地方和企业的自查情况,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江苏能源监管办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现场监管工作组对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地区实施现场监管。通过实地走访、查看数据系统、查阅文件资料、调研座谈等形式进行自查情况检查。

(四)落实整改及总结报告(7月31日前)。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管结果,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问题较严重、较集中或整改不力的地方和企业,根据《能源监管发现问题后续处理工作规范》,将进行监管约谈,督促落实整改。必要时,提请国家能源局进一步采取措施督促整改。江苏能源监管办汇总专项监管工作情况,问题整改情况,提出进一步规范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意见,形成监管工作报告,于7月31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中央环保督查要求,提升煤电行业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水平,推进煤电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煤电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请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工作联系人(见附件4),并于5月10日前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

(二)认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监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有关电力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部署,落实人员责任,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边查边改,逐项落实。要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要积极配合江苏能源监管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客观、真实反映煤电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三)坚持统筹安排,严守廉洁自律。江苏能源监管办现场检查工作应当统筹安排、注重实效,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提出整改意见。严格遵守国家能源局党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自觉接受受检企业、群众的监督。

联系人:齐鹏 025-83115270 15905199290

邮 箱:[email protected]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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