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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条!2022年7月风电行业政策汇总!风电建设方案、“十四五”规划、风电用地

时间:2022-08-11 11:51:12 来源: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

策进行了梳理,共41条。其中,国家政策3条,地方政策38条。

7月份在国家及地方政策的推动下,风电迎来大发展。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从国家能源局获悉,截至6月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约24.4亿千瓦,同比增长8.1%。其中,风电装机容量约为2.9亿千瓦,同比增长34.7%。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7亿千瓦,同比增长23.7%。

2022年7月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3条

7月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海上、陆上风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本暂行规定中要求海上风电工程是装机容量在150兆瓦及以上的工程,陆上风电工程是装机容量在50兆瓦及以上的工程。

同时,国家能源局还发布了2022年能源领域拟立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及外文版翻译计划项目,包含制定计划项目、修订计划项目、外文版翻译计划项目,共涉及风电标准40项。

此外,在7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16部门联合发布《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指出,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提升工程。出台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标准建设,完善风电、光伏、输配电、储能、氢能、先进核电和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标准。

41条!2022年7月风电行业政策汇总!风电建设方案、“十四五”规划、风电用地

2022年7月地方政策

地方政策:38条

涉及省市有:浙江舟山、贵州、江西、安徽、安徽宿州、云南、陕西、新疆、河南、甘肃酒泉、内蒙古、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山西、辽宁、北京、广东、广东清远市、广东珠海市、江西、青海、宁夏、上海、重庆、甘肃、山东、江苏、江苏连云港、天津、河北等29省市。

风电建设方案:14条,浙江舟山、贵州、江西、安徽、云南、陕西、新疆、河南、甘肃酒泉、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山西。

“十四五”规划:6条,辽宁、北京、安徽宿州、广东清远市、广东珠海市、江苏。

碳达峰实施方案:6条,江西、广东、青海、宁夏、上海、重庆。

风电用地:2条,甘肃、内蒙古。

风电安全管理:2条,山东、江苏连云港。

其他政策:8条,内蒙古、山西、山东、海南、天津、上海、河北。

7月份,各省市风电建设方案(含项目建设指标)等文件纷纷下发,涉及省市有浙江舟山、贵州、江西、安徽、云南、陕西、新疆、河南、甘肃酒泉、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山西。

其中,浙江舟山确定风电发展目标:2022年开工30万千瓦,核准容量100万千瓦。2022年核准项目,需在2023年开工,2024年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

同时,针对海上风电补贴,文件指出,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暂时执行全省燃煤发电基准价,同时给予一定的省级财政补贴。2022年和2023年,全省享受海上风电省级补贴规模分别按60万千瓦和150万千瓦控制、补贴标准分别为0.03元/千瓦时和0.015元/千瓦时。以项目全容量并网年份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按照“先建先得”原则确定享受省级补贴的项目,直至补贴规模用完。项目补贴期限为10年,从项目全容量并网的第二年开始,按等效年利用小时数2600小时进行补贴。2021年底前已核准项目,2023年底未实现全容量并网将不再享受省级财政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连发3份文件,一份是2022年新能源建设方案征求意稿,一份是正式文件,还有一份是关于新能源项目投产并网的意见函。文件指出,云南省2022年全省加快推动开工新能源项目355个,装机3200.54万千瓦。其中,风电项目5个,装机35.5万千瓦;除迪庆州外,全省其他州、市均有布局。同时,要确保2022年新增110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顺利投产和并网运行。

7月份,“十四五”规划文件仍旧不断。其中,辽宁、北京、安徽宿州、广东清远市、广东珠海市、江苏纷纷明确了“十四五”发展目标。

其中,安徽宿州明确,“十四五”期间,力争新增风电项目170万千瓦;广东清远市“十四五”期间新增风电60万千瓦以上;广东珠海市力争到2025年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155万千瓦;江苏到2025年,全省风电装机达到2800万千瓦以上,其中海上风电装机达到1500万千瓦以上。

7月份在风电用地方面,甘肃省明确,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在技术、经济成熟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单机容量大的风电机组,做到节约集约用地。内蒙古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另外,在风电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山东省、江苏连云港发布关于海上风电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海上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寿命,不再运营使用,且无明确改建计划的,建设单位或者实际持有人应对其进行拆除,禁止施工船舶、风电构件运输船舶、交通船等海上风电相关船舶超定额载员、超抗风等级、超核定航区航行。同时,强化施工运维安全监管。制定施工运维船、交通船参与施工的管理措施,杜绝不合格船舶参与海上作业。严格查处未经许可施工、未按规定配员、违规雇用渔船从事交通、运维等违法行为。督促风电业主单位做好海上风电从业人员海上作业安全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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