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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2500万!郑州市发布《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6-17 07:51:20 来源:国际能源网/氢能汇

近日,郑州市工信局发布了《郑州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重点对燃料汽车示范应用涉及的产业链上的企业进行补贴。

其中对对生产企业新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单一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 1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对新获批建设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及相关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五年统筹给予不低于 2500 万元补助;

对在郑州市研发生产且登记注册的燃料电池汽车,省、市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1:1:1比例进行配套。对每个考核年度内示范车辆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超过 1 万公里的燃料电池汽车(非财政出资购买),市财政给予运营奖励,

郑州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把握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良好机遇,支持郑州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437 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产业链研发攻关

1.支持郑州市整车企业燃料电池汽车新品研发。对生产企业新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单一新车型,每款车型给予 10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关键零部件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燃料电池电堆、空压机、氢循环系统、双极板、膜电极、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加氢站核心设备等关键核心零部件和基础材料技术攻关、产品创新和产业化应用。对列入示范城市群关键零部件目录或为河南获得国家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加分的市内零部件企业,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 1 积分奖励 3 万元,单个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整车研发奖励。对本市生产企业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销售收入的 5%给予研发补贴,单一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 2000 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建设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及相关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五年统筹给予不低于 2500 万元补助;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的补助;对于省级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产业链投资及招引

5.强化项目建设。对在郑州市新注册投资设立的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 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整车产品示范应用

6.示范应用期间,在郑州市研发生产且登记注册的燃料电池汽车,省、市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1:1:1比例进行配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为鼓励车辆加氢运营,在示范应用期间,对每个考核年度内示范车辆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超过 1 万公里的燃料电池汽车(非财政出资购买),市财政给予运营奖励,其中设计总质量 12 吨(含)以下的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 0.5 万元,设计总质量12 吨-31 吨(含)的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 1 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 31 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 2 万元,车身长度 10 米(含)以下的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 0.5 万元,车身长度超过 10 米的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 1 万元,乘用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 0.5 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降低加氢成本

8.对获得营业执照并接入国家第三方监控平台的加氢站,按照国家核准的年度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要求示范期间氢气终端售价每公斤不高于 20 元,对于符合氢气终端售价要求的商业加氢站,以及仅从事非经营性充装活动的自用加氢站,奖励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的 1:1 配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加氢站建设

9.对示范期内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且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按照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建设单位奖励。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投入使用的,每座加氢站总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400万、300万。奖励资金分三年分别按照总奖励金额的30%、30%、40%予以拨付,在经营期间停止加氢服务的,后续资金不再发放;奖励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统筹安排。(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支持

10.鼓励市内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规应用各类融资支持研发攻关和规模发展。对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链的企业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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