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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关于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时间:2021-09-23 10:02:01 来源:新疆发改委

一、相关背景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提升服务质量,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但仍存在部分地区服务收费的项目偏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制定的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多家单位,提出《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要求:一是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凡是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二是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城镇供水、配气、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电价要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三是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的同时,也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四是要提升服务水平,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对于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五是要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该意见并要求各省区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知》涉及到的框架结构、主要精神、实施时间安排等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等文件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内容:一是针对没有价格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合法有效政策 依据的收费项目立即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二是严格分摊接入工程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三是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四是各市、县(市)要抓紧会同相关部门和企业,全口径梳理自查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近三年的收费规模,评估取消收费对企业运营、成本和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影响,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采取调整水电气暖价格、政府投入等多种方式予以补偿,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五是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1年3月1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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