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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电力市场月度平衡机制(三)——机制评价及对现货市场的启示

时间:2021-07-15 13:01:07 来源:电力市场随感

一、湖南月度平衡机制评价

(一)取得的成效

湖南月度平衡机制符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设计思想,基本遵循了基本规则关于“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处理偏差的方法。真正实现了月度平衡、月清月结,向实时理清电力平衡责任、构建实时平衡的电力现货市场的正确方向迈出了坚实步伐,这一点在火电、可再生能源装机各占一半的情况下尤其显得难能可贵。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随感” 作者:周鹏)

2.湖南平衡机制尽最大努力理清市场主体在月度时间跨度内的权利与责任,对市场主体需要承担的平衡责任的计算方法符合基本规则要求,充分考虑部分市场主体未进入市场的现实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平衡责任。

3.除政策、技术原因外,湖南平衡机制将所有类型的发电机组和用户全部纳入月度平衡市场,给予火电、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充分的竞争激励,并为处理电力现货市场平衡资金问题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4.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偏差处理机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调度模式,在激励发电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基于减少平衡成本、控制市场风险的目标,调度机构有动力尽最大努力完成发电主体市场合同。

(二)存在的不足

1.下调平衡服务买方主体不足。湖南平衡机制的核心问题在于下调服务费用的来源。月度结算时,暂未参与市场的发用电可能造成发电侧下调,享受了下调平衡服务,但实际未支付下调平衡服务费用,未承担下调平衡责任。同时,平衡机制对下调服务买方的收费规模(偏差考核力度)偏小,与现货试点地区同理,在优先发用电预测偏差较大、边界条件不稳定等情况下,会造成一定的市场运行风险。

2.上调平衡服务缺乏激励机制。北欧实时市场,基于对上调报价的激励和平衡机制中上调电量的稀缺性,上调价格一定高于日前现货价格。湖南月度平衡机制中,火电机组上调电量价格不大于月度交易均价,是下调补偿资金来源不足的不得已之举,在电力供不应求的时段,缺乏对市场主体提供上调服务的激励。

3.偏差平衡风险可能呈扩大趋势。随着湖南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生活用电量(优先用电)比重预计将逐年增加,外来电规模预计也将逐步增大,将导致市场内承担偏差责任、特别是承担下调补偿责任的市场主体比重逐步减小。同时,类似新冠疫情导致用电量大幅减小,进而导致平衡成本大幅上升的不可控因素也对市场运行造成风险。

4.市场主体缺乏减小月度电量不平衡风险的市场手段。湖南电力中长期市场尚未开展月内交易,基于限制部分市场主体市场力、防止市场主体套利的考虑,对合同转让的比例、频次进行限制,降低了流动性,导致市场主体缺少规避月度不平衡风险的手段。

二、湖南电力中长期市场平衡机制对建设电力现货市场的启示

中发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提出建设由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组成的电力市场体系。月前预挂牌上下调、月清月结的偏差处理机制可以理解为将实时平衡机制的运行周期由5分钟延展到1个月,即交易周期为1个月的偏差平衡机制。月度平衡机制的运行机理虽然与实时平衡市场不可同日而语,但其结算方法借鉴了北欧和英国电力市场平衡机制。

1.建设电力现货市场是实时理清权责的唯一途径。由于电力的不可储存和需要实时平衡的特性,现代电力市场的核心就在于实时理清市场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基于合同),不论是物理的还是财务结算意义上的。如前述,除政策、技术原因形成用户侧优先用电、外来电、部分小水电无法参与湖南月度平衡机制外,所有发电机组和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并且尽最大努力理清市场主体在月度内的权利与责任,这一点是湖南电力中长期市场月度平衡机制对现货市场建设的有益借鉴。但是基于湖南电源结构,是否有必要、有能力追求并实现在实时运行上的最经济,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2.关于市场与计划并行。湖南月度平衡市场由于下调平衡服务买方主体不足、偏差考核力度偏小,偏差考核费用无法覆盖全部平衡成本,广义上讲与部分电力现货试点省份的情况是相同的。市场与计划并行的情况预计将长期存在,实时运行的电力现货市场将平衡资金问题放大,有关省份多数采用“以用定发”模式处理这一问题。这种情况下,电力现货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有所削弱,功能上更多在于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方的锻炼价值。

3.关于电力现货市场模式的选择。“集中式”或“分散式”的市场模式选择争论已经不多,湖南应当更多考虑自身电力系统和市场主体的适应性:分散式,需要更加成熟的市场参与者,需要更加强大的电网,需要面对较高昂的平衡成本,计量方面的要求也极高;集中式(基于传统电源结构设计),山东、广东、浙江等试点地区均有上百台火电机组(包括气电)可供优化,湖南可优化空间较小,同时要解决好小水电、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方式问题。特别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第一,我们即将面对电源“去基荷化”,更多需要关注的是通过市场机制选出更经济的、能够给新能源提供备用和快速调节能力的机组;第二,风光发电自身的不可控性造成其风险控制能力差,现货市场是否应当按照与常规机组一样的标准定义风光机组的平衡责任,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多数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已经在研究改进市场机制设计以适应新能源大量接入,湖南电力市场建设既需要顶层设计优化,也需要湖南电力市场设计者的智慧。

4.当前湖南电力中长期市场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设计,上下调机制、火电调峰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容量市场”的作用,保障了发电主体的可持续经营。如果未来成本传导政策清晰之后,中长期月度上下调平衡及调峰辅助服务机制预计将运行更加顺畅,相关矛盾将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

原标题:湖南电力市场月度平衡机制(三)——机制评价及对现货市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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