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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市石门澳产业园热电联产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2-03-15 19:01:02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关于莆田市石门澳产业园热电联产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莆田市石门澳产业园热电联产二期项目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产业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9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2×8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配套建设厂内全封闭式输煤系统、灰库、渣库等设施,不包括电力接入系统和配套供热管网工程。详情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莆田市石门澳产业园热电联产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莆田市石门澳产业园热电联产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莆田市石门澳产业园热电联产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019-350305-44-02-027777)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产业园区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3×91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2×8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配套建设厂内全封闭式输煤系统、灰库、渣库等设施,不包括电力接入系统和配套供热管网工程。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意见(闽发改网审能源〔2019〕242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莆田市石门澳产业园供热专项规划修编(2018年—2025年)》和《莆田市石门澳产业园热电联产专项规划修编(2018年—2025年)》以及《莆田湄洲湾(石门澳)产业园总体规划(2014—2030)》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相关承诺,主要如下:

(一)按照《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供热范围内企业自备燃煤、燃油供热锅炉的拆除工作,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等供热锅炉。上述工作纳入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二)配套热网工程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并督促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快本项目所依托的码头至厂区封闭输煤廊道建设,确保与本项目同步建成。

(三)在本项目投产前,落实该项目主要污染物的区域削减措施,及时更新出让减排量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在上述工作完成前,莆田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本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按照《莆田市石门澳产业园供热和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批复》(闽发改能源〔2018〕456号)的要求,将永荣科技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转为公用。项目运营单位按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将转为公用的永荣科技有限公司自备电站和本项目纳入同一排污许可证管理。

上述工作要求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落实。

三、在项目建设与生产管理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优质原辅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碳的排放。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锅炉烟气脱硝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NCR+SCR脱硝技术,脱硝效率≥80%;除尘采用电袋除尘+湿法脱硫除尘,总除尘效率≥99.98%;脱硫采用氨法脱硫,脱硫效率≥98%(协同除尘效率≥60%)。3台锅炉合用一座高度150m的三内筒集束式烟囱。采用密闭、封闭等措施,加强煤炭、飞灰、污泥、炉渣等储存、输送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落实大宗物料清洁运输要求,煤炭从码头至厂区煤仓采用封闭廊道输送;确需汽车运输的,应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运输。

2.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同步设计、建设厂区排水、外排废水处理等系统,确保与本项目同步建成,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工艺。新建一座煤泥废水处理站,用于收集输煤栈桥、灰渣储运区域冲洗水和初期雨水等,煤泥废水经混凝沉淀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锅炉排污水、锅炉酸洗废水、锅炉非经常性排污水经预处理后回用于永荣科技己内酰胺项目循环水系统补水,不外排。化学水处理系统废水经中和处理后排入石门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深海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永荣科技己内酰胺二期项目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后排往石门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酸碱罐区、氨水缓冲罐区、事故应急池、事故油池等重点区域防渗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要求,制订地下水风险应急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4.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综合降噪措施,与永荣科技己内酰胺项目共同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确保两企业外厂界噪声达标。控制非正常排气偶发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按照固体废物性质对其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及处置。炉渣、飞灰及废离子交换树脂全部综合利用,炉渣、飞灰综合利用不畅时,应运至事故备用灰场贮存。事故备用灰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弃除尘布袋应根据危险特性鉴别结果规范处置,在鉴别结论未明确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各类危险废物均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回收利用,收集、贮存、转移过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

6.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酸碱罐区、氨水缓冲罐区、事故应急池等风险防控、监控措施,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及相关事故废水收集网,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加强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的运行管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按规定制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建立与永荣科技己内酰胺项目、园区、当地政府间的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

7.排放口和环境监测。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锅炉烟气等排放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8.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9.碳排放管理。在项目设计中应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并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运输等政策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

1.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锅炉烟气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锅炉烟气的烟尘和转运站、破碎楼、煤仓间、灰库和渣仓等储运系统的颗粒物,按照企业承诺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要求,锅炉烟气的烟尘排放浓度执行6毫克/立方米、转运站、破碎楼、煤仓间、灰库和渣仓等储运系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25毫克/立方米的限值要求;锅炉烟气的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烟气黑度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上述限值作为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和日常环境监督执法的依据。

2.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化学水站酸碱废水经中和预处理后送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出厂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

3.声排放执行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项目投产后,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排放总量分别为72吨/年、5.76吨/年、444.05吨/年、634.35吨/年、86.52吨/年。按照我省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通过市场交易在莆田市域内购买化学需氧量72吨、氨氮5.76吨、二氧化硫532.86吨、氮氧化物634.35吨;新增颗粒物需区域削减替代量为86.52吨,来源于莆田市辖区内排污许可管理企业实施的颗粒物治理设施改造工程。其中,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己内酰胺一期、二期项目削减颗粒物57.3吨/年;福建中锦新材料有限公司削减颗粒物3.2吨/年;国投云顶湄洲电力有限公司一期超低排放改造削减颗粒物26.02吨/年。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在投入生产或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依法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开展本工程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分送上述部门,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莆田市人民政府、莆田市秀屿区人民

政府、湄洲湾国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环境监察总队、省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省固

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技

术中心、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莆田市秀屿生态环境局,福建

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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