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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500MW!配储能10%以上!浙江义乌推动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发布

时间:2021-09-24 15:51:47 来源:光伏头条

【国际能源网 讯】9月23日,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征求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十四五”末实现义乌全域所有用能数据感知归集,光伏装机容量达到50万kWp以上,储能装机达到100MW/200MWh以上,可中断负荷资源库达到50MW以上。

文件明确,实施范围为:

(一)义乌市域范围内发电、用能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义乌市域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废旧矿山、“四荒地”、农业大棚、鱼塘、湖泊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土地及空间。

(三)近期或即将有机更新范围的、禁止改扩建的工业用地等区域,不列入实施范围。

文件指出,光伏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配建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共享储能)模式。

积极开展可中断负荷资源库建设,提升负荷侧的调节能力。鼓励新建企业配电设计时可中断负荷(空调、照明、非流水线生产设备等)资源达到供电容量的10%以上,并具备远程集中调控的功能;亩产效益评价为 C、D 类的企业达到实际用电容量的50%以上。可中断负荷容量可用储能系统容量替代,替代储能系统可自建或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共享储能)模式。储能系统替代了可中断负荷,不可参与光伏配建储能置换交易。

光伏项目和储能系统应具备远程运行数据传输和接受远程调控的功能,与可中断负荷资源一并接入义乌市智慧能源平台,并签订调控协议,发改局在“能源双控”时,实施精准调控。

文件还提出,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储能系统按照峰段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25元/千瓦时的补贴,补贴两年;已参与储能置换交易的储能系统不再享受此补贴,已享受实际放电量补贴的储能系统不得参与储能置换交易。

储能系统优先参与(小时、秒级响应)需求侧响应,签订需求侧响应合同的,按照储能系统容量每年给与储能运营主体6元/千瓦的补贴,在需求侧响应期间成功响应的按照响应期间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4元/千瓦时的补贴。

鼓励构建市域内循环光伏产业发展体系,有效降低产品运输和运维成本,保证光伏产品供应,促进光伏产业链延伸。

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按照风险可控原则,开发“光伏贷”、“储能贷”等绿色信贷品种,推动绿色信贷年均增速高于20%,为新能源建设项目提供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在附件1《义乌市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各镇街应按照“宜装应装、应装尽装”的原则编制光伏前期规划,前期规划应当符合以下指标及要求: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达到50%以上;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而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达到40%以上;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达到30%以上;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达到20%以上。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连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第8年容量保持率不低于70%。

在附件2《义乌市用户侧储能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光伏配建采用储能置换配额交易(共享储能)商业模式时。义乌区域内光伏业主与储能系统业主,就光伏需配建储能容量在义乌市智慧能源平台进行配额置换的市场化交易。交易价格建议不低于储能系统成本的25%或不低于500元/kWh。

此外,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1〕280号)、《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产业科学、规范、有序发展,现拟定了《关于推动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个人若有意见或建议的,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单位反馈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喻志云 联系电话:0579-8538161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2014室

修改附件:关于推动源网荷储协调发展和加快区域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pdf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23日

来源: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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