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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分布式能源定义及电价政策演化史

时间:2022-07-15 20:17:23 来源:

一)分布式光伏

2012年,国家电网公司印发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方面相关意见和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12〕1560号)对分布式光伏进行了阐述:

1)位于用户附近;

2)所发电能就地利用;

3)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

4)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2014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对分布式光伏进一步阐述:

1)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

2)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

3)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20MW);

4)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同年,国家电网公司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国家电网营销〔2014〕174号):

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电源;

2)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年自发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或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超过6兆瓦,年自发自用电量大于50%的分布式电源;

3)接入点为公共连接点,发电量全部上网的发电项目,小水电,除第一、二类以外的分布式电源。

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做好并网服务,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

上述文件,对并网电压及对应容量、消纳比例进行了定义。并形成了目前一些思维定势。

表1 光伏标杆电价及补贴变化

二)分散式风电

国家能源局对分散式风电开发的通知早在2011年进行了下发,包含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2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30号)其中:国能发新能[2017]3号文件提出了提出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本地平衡、就近消纳”的总体原则推进。

项目建设应严格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接入电压等级:接入电压等级应为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如果接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时,应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低压侧。

2)接入方式: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优先以T接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

3)运行要求:在一个电网接入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鼓励多点接入。严禁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送电。

次年,国能发新能[2018]30号文件对接入电压等级、接入方式、接入容量进一步放宽:

1)接入电压等级:接入电压等级应为110千伏及以下,并在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内消纳,不向110千伏的上一级电压等级电网反送电;

2)接入方式: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应充分利用电网现有变电站和配电系统设施,优先以T或者π接的方式接入电网;110千伏(东北地区66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只能有1个并网点,且总容量不应超过50兆瓦;

3)接入容量:在一个并网点接入的风电容量上限以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为前提,统筹考虑各电压等级的接入总容量。

三)分布式发电

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中对分布式发电方式进行了定义,同时对项目建设和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补贴享受等进行了要求。本文通过整理,对比了该文件与1998年荷兰的文件30041 ROYAL DECREE 2818/1998:表2 政策对比表

可以看出:《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涉及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的容量未做要求。同时对目前热议的地热能纳入管理办法

原文标题:国内分布式能源定义及电价政策演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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