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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时间:2022-01-26 11:52:44 来源:工信部

1月2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1.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2.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

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2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0日

附件1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1.1 基于NEDC型式认证的车型燃料消耗量标准

单位:L/100 km

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表1.2 基于WLTC型式认证的车型燃料消耗量标准

单位:L/100 km

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附件2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1 N1类车辆

单位:L/100 km

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限值基于NEDC工况。

表2.2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M2类车辆

单位:L/100 km

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限值基于NEDC工况。

附件3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3.1 货车

单位:L/100 km

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限值基于C-WTVC工况。

表3.2 半挂牵引车

单位:L/100 km

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限值基于C-WTVC工况。

表3.3 客车

单位:L/100 km

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限值基于C-WTVC工况。

表3.4 自卸汽车

单位:L/100 km

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限值基于C-WTVC工况。

表3.5 城市客车

单位:L/100 km

工信部 :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注:上述限值基于C-WTVC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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