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新能源 >

助力新型市场主体入市——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在西北区域率先开展负荷聚合商注册工作

时间:2021-09-22 13:02:22 来源:陕西电力交易中心

近期国家能源局征求新版“两个细则”意见,将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包括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的可调节负荷)等并网主体纳入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及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的独立市场地位。

8月30日,国网西北分部下发《可调节用户参与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明确了可调节用户主体参与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准入、退出程序。根据中发9号文、234号文,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管理,面对新型市场主体入市需求,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于9月6日正式启动负荷聚合商注册业务,成为了西北区域首家服务负荷聚合商注册的省级电力交易机构。

一、积极参与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研究山西、湖南、江苏、广东、河北南网等省地可调负荷、聚合商、第三方主体参与市场模式及准入条件,与国网西北分部多轮讨论、沟通,实现我中心修订意见基本全部纳入办法,并明确省交易中心承担聚合商注册管理职能;

二、超前促推新平台功能上线。考虑到未来新型市场主体注册需求,新平台部署之初交易中心即积极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沟通,申请下发山西“辅助服务聚合商”注册功能,提前实现了业务需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创新编制聚合商注册规范。管理办法下发后,交易中心立即响应,参照售电公司管理要求编制了聚合商注册指南,对外发布注册通知公告,及时为负荷聚合商注册提供了明确业务指导,当日已有2家聚合商申请注册。

四、与兄弟单位分享交流经验。参加西北分部可调节用户准入注册启动会,介绍陕西交易中心经验,与西北各单位交流沟通,共同讨论促进新型市场主体更好发挥灵活资源市场功能。

下一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将在上级单位指导下,进一步研究思考新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模式、常规交易衔接及管理职责界面等课题,不断健全电力交易机构“统一注册中心”、“统一结算中心”和“统一信息披露中心”职能,加快构建“全主体、全品种、全周期”电力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响应新型电力系统下的陕西电力市场发展新要求、新方向。


郑重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