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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物业转供电乱加价 最高罚款200万!

时间:2021-08-26 10:01:09 来源:德州晚报

近日,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重要提醒,对全市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等转供电主体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提出明确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执行电价政策的行为,对违反对规定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全面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确保国家减轻电价负担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现将转供电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供电公司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转供电环节中,哪些是非直抄用户,哪些是转供电单位?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三、预购电用户电费如何结算?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具体指什么价格?

“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五、转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以及转供电相关的抄表人员工资能否通过电费收取?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各转供电单位要认真执行电价政策。对不符合现行电价政策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健全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长效机制。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开展转供电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执行电价政策的行为。对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单位,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和企业如发现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高于国家定价的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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