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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1-31 10:01:02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修改单在现行标准规定的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基础上,通过测算实际排放波动规律,增加了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在正常运行、日均值达标的情况下,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当而且可以满足这个要求。在日均排放浓度达标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实际的日均排放浓度小于现行标准限值,工艺比较先进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更低。对于企业个体来说,其排放波动的上限,通常是在修改单提出的全行业合理波动范围之内。少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在部分时段的波动稍大一些,可以注意保持或加强进水管控与均质调节,优化运行管理,通过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即可符合修改单规定。因此,对于正常运行、稳定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企业来说,预期此次修改标准不会新增成本。

修改单设置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提升了排放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科学性。按照修改后的标准,管控要求更加精细,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充分挖掘潜力,进一步提升环境绩效。同时,修改单有利于堵住人为制造日均值“达标”的漏洞,提升监督执法效能,有力督促排污单位如实监测、报告实际排污情况。因此,预期此次修改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和监管对象双方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在不改变技术工艺、不增加投资成本的前提下取得更好的环境效益。

制度建设方面的预期效益也值得关注。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要求,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既要研究收严排放限值、倒逼产业结构升级,向技术改造投资要环境效益,也要研究在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核心技术比较稳定时,通过细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效果,向精细管理要环境效益。此次修改GB 18918-2002就是在细化管控要求方面开展的重要探索,对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有重要引领作用。

关于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我部决定修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我部。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5277

传真:(010)65645260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月29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华北督察局

华东督察局

华南督察局

西北督察局

西南督察局

东北督察局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

清华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附件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一、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二、将“4.1.3 标准值”中的“4.1.3.1”修改为: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 1、表 2 和表 4 的规定。

三、删除表 1 中的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污染物项目。

四、在表 3 后增加表 4,其后原有表格的序号依次顺延。表 4 内容如下:

五、将“4.1.4 取样与监测”中的“4.1.4.2”修改为:

4.1.4.2 测定日均排放浓度,取样频率一般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对混合样进行分析测试;按 HJ 91.1 规定不能测定混合样的项目,应对 24h 内每次取样进行分析测试,以其算术平均值计。测定一次监测排放浓度,应按 HJ 91.1 规定采集满足一次测试水污染物浓度所需样品,并对其进行分析测试。

六、在“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中增加 6.3,内容为:

对于表 1 和表 4 均涉及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表 1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均为超标。

对于色度、pH、粪大肠菌群数等三个基本控制项目,其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表 4 规定即为超标。

对于表 2 和表 3 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为超标;对其开展一次监测,发现排放浓度超过表 2 和表 3 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增加监测频次、开展溯源调查等方式,评估其环境风险,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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