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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发布

时间:2021-08-30 16:02:21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近日,辽宁省住建厅印发《辽宁省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工作目标为到2022年底,各城市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消除50%;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环节。沈阳市要建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建设局、气象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建立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辽宁省气象局

2021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印发

辽宁省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

城市内涝治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十三五”期间,全省加快城市重要易涝点整治、推进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取得阶段性成果。但还存在排水设施短板约束、内涝治理体系不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不到位、运营管理水平落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建立完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根据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解决城市内涝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规划统筹,完善体系。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防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逐步建立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形成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防洪排涝、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系统完备的防灾减灾体系。

——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整体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以近年来内涝严重城市和重点防洪城市为重点,抓紧开展内涝治理,全面解决内涝顽疾,妥善处理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排涝的关系。

——因地制宜,一城一策。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治理策略和建设任务,选择适用措施。老城区结合更新改造,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抓紧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新城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排水防涝设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压实城市主体责任,明晰各方责任,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水防涝设施投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各城市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消除50%;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环节。沈阳市要建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二、摸清底数,建立健全指标体系

(一)扎实推进排水管网普查检测工作。开展排水管网普查检测工作,理清管网拓扑关系,查清位置、管材、管道竖向等基本信息;评估管网功能缺陷与结构缺陷,落实资金保障,建立和完善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管理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然资源厅配合,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掌握降雨规律与城市下垫面情况。摸清各市降雨规律,同步更新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设计暴雨、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曲线,并建立定期更新机制。调查城市下垫面情况,精准掌握各片区降雨径流系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配合)

(三)开展科学系统评估。结合历史内涝经验,有条件的利用模型分析手段,开展城市内涝风险分析,建立健全系统化的内涝治理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建立排水防涝问题台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三、建立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一)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保护城市山体,修复江河、湖泊、湿地等,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恢复并增加水空间,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空间,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开展蓄滞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在蓄滞洪空间开展必要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时,要依法依规严格论证审查,保证足够的调蓄容积和功能。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留白增绿,结合空间和竖向设计,优先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沟渠、园林绿地、广场等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做到一地多用。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发挥削峰错峰作用。(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实施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应尽可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老城区要按照排水分区,逐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新城区要统筹加强排水管网、泵站及排水通道系统化建设,要把排水管网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通过截流、调蓄等方式,减少雨季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重要泵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改造雨水口等收水设施,确保收水和排水能力相匹配。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附属设施,确保标高衔接、过流断面满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配合)

(三)实施雨洪行泄通道建设。注重维持河湖自然形态,避免简单裁弯取直和侵占生态空间,恢复和保持城市及周边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合理规划利用城市排涝河道,加强城市外部河湖与内河、排洪沟、桥涵、闸门、排水管网等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水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四)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逐步实施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积极落实“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建设改造后的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量不应增大。要提高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比例,结合辽宁气候特点,因地制宜使用结构性透水性铺装,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建设种植屋面、旱溪、干湿塘等滞水渗水设施。优先解决居住社区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通过断接建筑雨落管,优化竖向设计,加强建筑、道路、绿地、景观水体等标高衔接等方式,使雨水溢流排放至排水管网、自然水体或收集后资源化利用。新建小区和市政道路应严格执行相关设计标准,积极贯彻海绵理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五)实施防洪提升工程。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和沿海城市防台防潮等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城市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完善堤线布置,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形式,因地制宜实施防洪堤、海堤和护岸等生态化改造工程,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洪水灾害。根据河流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流护岸工程,合理选取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河岸坍塌。对山洪易发地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风险。(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提升城市排水防涝管理水平

(一)强化日常维护。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制定完善排水设施维护定额标准,加强调蓄空间维护和城市河道清疏,增加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的清掏频次。汛前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清疏养护排水设施。加强安全事故防范,防止窨井伤人等安全事故,对车库、地下室、下穿通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安全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实行洪涝“联排联调”。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加强跨省、跨市河流水雨工情信息共享,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坚持立足全局、洪涝统筹,提升调度管理水平。加强统筹调度,根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市防办要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排水管网、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配合)

(三)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排水与内涝防范相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加强流域洪涝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等动态信息,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城市内涝的专用防汛设备和抢险物资,完善物资储备、安全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加大城市防洪排涝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配合)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抢险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洪涝风险研判、规划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强化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等执法队伍协调联动。(各厅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五)加强智慧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防洪排涝管理相关信息,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有条件的城市,要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配合)

五、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

(一)优化城市布局加强竖向管控。绘制内涝风险图,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充分考虑洪涝风险,优化排涝通道和设施配置,加强城市竖向设计,合理确定地块和道路高程。新城区建设要加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科学确定排水分区。(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

(二)强化规划管理与实施。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城市蓝线、绿线等重要控制线,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调蓄空间。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保护城市河湖水系。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在规划建设管理等阶段,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

(三)统筹项目建设。各地要认真梳理城市内涝治理项目,加强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尽快加入发改委项目库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加快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与市政建设特别是洪涝灾后恢复重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避免反复开挖、“马路拉链”、“遍地开花”。统筹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工程,避免相互造成不利影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配合)

(四)强化监督执法。严查违法违规占用河湖、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的建筑物、构筑物。严格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防止雨污水管网混错接。依法查处侵占、破坏、非法迁改排水防涝设施,以及随意封堵雨水排口,向雨水设施和检查井倾倒垃圾杂物、水泥残渣、施工泥浆等危机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强化对易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厅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城市内涝治理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加大指导、组织、协调、支持和监督力度,将内涝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城市人民政府是内涝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治理内涝作为保障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各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顶层设计,科学合理规划城市竖向、城市水系、绿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地块控规指标等,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规划审批的管控;住建部门要负责牵头编制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强管渠泵站行泄通道的建设与维护,城市内景观水系的治理与管理,要处理好城市排水末端避免河湖水位顶托。水利部门要合理确定各级城市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科学合理开展河流防洪、海堤、山洪等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将城市内涝治理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地方政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城市内涝治理资金投入,统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防洪经费等支持城市内涝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探索建立“按效付费”等资金安排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配合)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供水、排水和水处理等水务事项全链条管理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统筹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的新开发模式,采用“分级设防、雨旱两宜、人水和谐”的城市公共空间弹性利用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和各类经营性资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

(四)加强用地保障。积极争取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在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配合)

(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城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做好岸上岸下、堤内堤外、地上地下等建设项目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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