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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11-12 11:51:45 来源:国家能源局

11月1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8072780,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周宇欣 电话:010-88072783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

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派出机构: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等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形成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等三个许可标准化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行政许可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流程规范>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

2.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

3.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

(此页无正文)

国家能源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1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促进许可行为规范、流程统一、便捷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许可标准化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一般程序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流程,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人确定所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具体事项,并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此环节责任人为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具体职责:

(一) 答复申请人的咨询;

(二) 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三) 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事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决定。

第四条 在本环节中,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许可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五条 补正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补正;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20日内未补正的,申请自动终止。

第六条 本环节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或不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七条 本环节文书主要包括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网上办理的可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核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包括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签发许可决定书等三个环节。

第九条 在申请材料审查环节,应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和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责任人包括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及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提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建议;

(三)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现场核查通知书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二)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并向被核查人反馈。

第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是否开展现场核查的决定;

(二)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情况及审查岗位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现场核查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不能确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

(二)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各类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事项现场实际状况,以及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核实内容。

第十四条 开展现场核查应至少提前1日向被核查人下达现场核查通知,包括核查依据、时间安排、核查内容、被核查人需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与许可申请事项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现场核查开始前应向被核查人出示现场核查通知书、执法证和廉洁纪律告知书。现场核查结束后,及时向被核查人反馈核查情况,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在反馈材料上签字。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人或行政许可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由派出机构负责人签发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作出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决定及许可变更、有效期延续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本环节审查结论及处理方式包括:

(一)经审查,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申请,应在《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被许可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延续申请的,除执行上述时限外,还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环节文书包括现场核查通知书、廉洁纪律告知书及准予或不予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应加盖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出具许可决定书应加盖派出机构印章。

第四章 颁发与归档

第二十条 许可证应按照被许可人意愿,通过现场发放、邮寄等方式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颁发、送达电力业务许可证时限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时限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对申请、审查材料及相关文书进行归档。

本环节责任人为许可证颁发、归档岗位工作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中派出机构实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2.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1-3.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1-4.现场核查通知书

1-5.廉洁纪律告知书

1-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7.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8.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9.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1-10.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1-11.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1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受理单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受理。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附件1-2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所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暂不能受理。根据《×××××》第×条的规定,现告知你(单位)向本机构提交下列补正材料:

1.×××××××××××××;

2.×××××××××××××;

3.×××××××××××××;

……

请你(单位)按要求补充齐全或者更正上述材料后,及时向我机构提交。收到补正通知后20日内未补正的,申请自动终止。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附件1-3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附件1-4

现场核查通知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于××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1.×××××××××××××;

2.×××××××××××××;

3.×××××××××××××;

……

请你单位指定联系人,准备相关材料,协助和配合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政建设要求。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年×月×日

附件1-5

廉洁纪律告知书

×××(公司):

为加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廉政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现将现场核查人员廉洁纪律告知如下,请监督执行。

1.不准接受监管对象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由监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接受监管对象的宴请,出入娱乐场所。

5.不准违规受理各类业务申请或设置审批障碍。

6.不准出于私利迟报、漏报、瞒报或弱化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

7.不准违规泄露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8.不准干预监管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6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

文书号:

各×××行政许可申请人:

×××××等×家企业(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决定准予许可。企业(单位)名称及许可事项如下:

1.×××××企业,××××××××行政许可;

2.×××××企业,××××××××行政许可;

3.×××××企业,××××××××行政许可;

……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附表注明登记机组情况)

本决定将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本机构将自作出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各企业(单位)颁发、送达许可证。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决定准予许可。

本决定将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本机构将自作出本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许可证。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件1-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许可。

不予许可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件1-8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变更××××许可证(许可照号:××××)中××××××××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对原行政许可事项作如下变更:

1.×××××××××××××;

2.×××××××××××××;

3.×××××××××××××;

……

请你(单位)将原许可证书交回本机构换取新许可证书。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件1-9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变更××××许可证(许可证号:××××)中××××××××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变更。

不予变更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件1-10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第×条的规定,本机构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年×月×日。

请你(单位)将原许可证书交回本机构换取新许可证书。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件1-11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号:

×××(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构提出的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延续条件。根据《×××××》第×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延续。

不予延续具体理由如下:

1.×××××××××××××;

2.×××××××××××××;

3.×××××××××××××;

……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派出机构名称)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服务”),确保行政许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服务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条 派出机构应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通过服务窗口或门户网站等途径供申请人免费获取。

第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表格式文本,并在网站上公布,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和申请表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派出机构应当依托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受理、网上许可。服务窗口提供现场咨询、电话咨询和企业自取许可证等服务。

第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第八条 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流程、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行政许可决定、咨询方式和渠道等事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

第九条 行政许可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派出机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十条 受理或咨询环节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办理,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向申请人讲明办理或解决期限,并在期限内给予申请人完整答复。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提供引导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窗口岗位实行顶岗补位制。派出机构在与申请人直接接触环节,对工作人员进行补岗、顶岗分工;工作时间内,不得出现空岗、缺位现象,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应做出时限、廉政、优质服务等承诺。

承诺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承诺期限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并作为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承诺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向申请人索取任何报酬或好处,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礼物或钱款,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避免与申请人私下接触。

承诺认真服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提供优质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窗口实行文明服务制。接待申请人要态度积极,主动热情,服务周到;语言表达要准确,书面表达要规范;服务窗口应环境整洁,舒适安全,应设置相应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实行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公众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并通过监督评价、走访等方式加强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工作中的任何信息、资料对外发布或透露给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派出机构实施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1.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2.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2-3.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一般供电企业用)

2-4.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

2-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附件2-1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项目地址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按照一般程序(非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6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填报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发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服务进行评价;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申请

一、适用范围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申请和办理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以下发电项目的电力业务许可: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的能力;

(六)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具有资产负债表即可: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6.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3.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5.核电机组除上述要求外,申请人还应当具备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核电机组功率释放点批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持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因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发电机组退役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除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按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时限提交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申报其他类型许可事项变更,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持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因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机组所在电厂名称、住所、所有人变更;机组情况变更,包括编号、类型、容量、投产日期、调度关系、所属电力市场变更等,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持证企业应当自登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因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取得已运营的发电机组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还需要提交发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提交发电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材料。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新(改)建发电机组投入运营

(1)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2)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3)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4)核电机组除上述要求外,申请人还应当具备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核电机组功率释放点批复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装料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2.取得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1)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材料,如合同、协议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需要国资委的批复。

(2)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规模一致)。

(3)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或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4)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3.转让已运营的发电机组

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材料,如合同、协议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需要国资委的批复。

4.发电机组退役

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

三、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被许可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涉及机组登记信息的变更

机组编号,机组容量、机组类型、机组调度关系、机组所属电力市场,需具备变更的有效材料。例如机组类型、机组容量变更的,需具备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的材料;调度关系变更的,需具备并网调度协议;投产日期变更的,需具备机组(单元)启动验收报告、启动申请票批复和执行文件、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网调度协议等。

3.机组所在电厂信息的变更

机组所在电厂名称、住所、所有人变更,需具备相关审批材料合同或协议等。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发电机组延长服役期

一、适用范围

持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机组设计寿命到期,许可证未到期,机组改造后经评估符合延续运行要求且符合产业政策,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超期服役发电机组延续运行。

二、申请材料

持有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申请超期服役发电机组延续运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发电机组延长服役期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符合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的相关材料(例如机组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材料等)。

5.机组安全评估、寿命评估等材料。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五章 补办、注销、延续

一、适用范围

(一)补办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注销

持证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不再具有发电机组的;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注销。未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机构可公告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涉及持证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两种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延续

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变更事项未办理、超期服役机组未办理延续手续等情形的,持证企业应当同时办理变更及机组延续手续。

二、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注销、延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发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2.申请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三、办结时限

(一)补办

派出机构原则上应在受理当日予以补办,补办许可证有效期应与原证一致。

(二)注销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延续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流程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附件2-2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跨区域经营的电网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电网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和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按照一般程序办理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6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填报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输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服务进行评价,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输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五)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输电业务相适应的输电网络;

(六)输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竣工验收;

(七)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5.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6.输电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材料。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输电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

3.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持有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因主网架中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或主网架中终止运营输电设施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持证输电企业应当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持有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因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主要输电设备(输电线路长度、变电设备容量)变更等,申请登记事项变更。

持证企业应当自登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因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的,还需要提交设施建设的竣工验收材料。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新(改)建输电设施投入运营

(1)设施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审批或核准的规模一致)。

(2)输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2.终止运营输电设施

终止运营输电设施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

三、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被许可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

输电网络覆盖范围变更的相关材料。

3.主要输电设备变更

输电线路长度、变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补办、注销、延续

一、适用范围

(一)补办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注销

持证企业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不再具有输电网络的;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注销。未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机构可公告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涉及持证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两种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延续

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变更事项未办理的,持证企业应当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注销、延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输电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2.申请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三、办结时限

(一)补办

派出机构原则上应在受理当日予以补办,补办许可证有效期应与原证一致。

(二)注销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延续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流程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附件2-3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一般供电企业用)

(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供电企业,县、自治县、县级市供电企业,以及国家能源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按照一般程序(非告知承诺制)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6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填报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供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服务进行评价,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

(五)具有与申请从事供电业务相适应的供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六)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义务。

(七)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5.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6.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7.供电营业区域供电网络分布概况(供电网络分布图)。

8.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概况。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人为其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提交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情况)。

2.供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3.供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包含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其他形式合法材料(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审批规模要求)。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持有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公司因供电营业区变更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持有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供电公司因被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情况(供电线路长度、供电设备容量)变更等,申请登记变更事项。

涉及许可人名称、登记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涉及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和主要设施设备情况(供电线路长度、供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5.供电网络分布图。

6.供电区域范围扩大或缩小对应的供电营业区分支机构及区域概况。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供电营业区域范围变更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协议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三、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被许可人名称(法人企业名称)、登记名称(下属非法人企业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

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的相关材料。

3.主要设施设备情况变更

供电线路长度、供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补办、注销、延续

一、适用范围

(一)补办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注销

持证企业不再具有供电营业区的;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经核查,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注销。未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机构可公告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涉及持证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两种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延续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变更事项未办理的,持证企业应当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注销、延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2.申请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三、办结时限

(一)补办

派出机构原则上应在受理当日予以补办,补办许可证有效期应与原证一致。

(二)注销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延续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流程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附件2-4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

(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照一般程序(非告知承诺制)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电力监管条例》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5年第26号》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填报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供电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服务进行评价,认为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三)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七)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八)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申请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申请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5.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6.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配电营业区域配电网络分布概况(配电网络分布图)。

8.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文件(实际建设规模应符合核准或审批规模要求)。

3.配电营业区域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持有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因配电营业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事项。

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持有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因被许可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情况(配电线路长度、配电设备容量)变更等,申请登记变更事项。

涉及被许可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的,持证企业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涉及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和主要设施设备情况(配电线路长度、配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向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书(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5.配电营业区域配电网络分布概况(配电网络分布图)。

6.配电区域范围扩大或缩小对应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配电营业区域范围变更相关材料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协议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三、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1.涉及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变更

法定代表人、住所、被许可人名称变更的,需具备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

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变更的相关材料。

3.主要设施设备情况变更

配电线路长度、配电设备容量变更的具体材料。

四、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四章 补办、注销、延续

一、适用范围

(一)补办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生损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注销

持证企业不再具有配电营业区的;申请停业、歇业被批准的;因解散、破产、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经核查,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的,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注销。未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机构可公告注销其电力业务许可证。

涉及持证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两种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撤销、吊销决定生效或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被许可人自愿终止配电业务的,应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妥善处理配电资产、债权债务及合同约定事项,并与承接其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完成交接后,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延续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变更事项未办理的,持证企业应当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材料

(一)应该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补办(注销、延续)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一般供电公司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实行告知承诺的材料

申请人可以对下列材料中的部分或全部做出承诺。通过承诺免于提交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未承诺事项需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注销

与注销事由相应的材料。

2.申请延续

涉及许可条件保持的财务、人员要求等材料。

三、办结时限

(一)补办

派出机构原则上应在受理当日予以补办,补办许可证有效期应与原证一致。

(二)注销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10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延续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派出机构应当在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流程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附件2-5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办理

服 务 指 南

(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注册地址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从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安装、维修和试验的单位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电力监管条例》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四、决定机构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

五、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按照填报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对于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不收费。

十、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一、行政许可结果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国家能源局投诉;对于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第二章 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中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分别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50人、30人和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60人、30人和20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30人、15人和10人;

2. 申请四级至五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和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分别不少于15人和5人,其中高压电工分别不少于8人和3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

(四)业绩

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除具备上述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1.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1亿元和3000万元;

2.申请一级至三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110(66)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二、申请材料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

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变更

一、适用范围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及登记事项变更。

(一)许可事项变更。被许可人需变更许可证类别及等级的,应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登记事项变更。被许可人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被许可人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二、申请材料

(一)许可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表;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二)登记事项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三、办结时限

许可事项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名称)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登记事项变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补办、注销、延续

一、适用范围

(一)补办

许可证发生损毁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补办。

(二)注销

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当及时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申请注销。未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机构可公告注销其许可证。

涉及持证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等两种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销、撤回、吊销决定生效之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一)补办

1.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损毁许可证原件或者许可证遗失声明。

(二)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许可证正本、副本;

3.办理注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延续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申请一级至三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应提供相关业绩材料。

三、办结时限

(一)补办

自收到补办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许可证。

(二)注销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延续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咨询电话:××××××

邮箱:××××××

传真:××××××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途径:××××××

附件:流程图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附件3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业务许可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实施监督与评价的主体、职责、范围、方式及结果处理等内容。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对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派出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与评价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及时整改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和投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二章 监 督

第六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许可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的办理是否在法定及承诺的时限内完成;是否擅自扩大(缩小)许可范围或增设(减少)许可条件;

(二)是否存在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等情况;

(三)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

(四)依法应当公开、公示、告知、听证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许可结果是否及时主动公开;

(五)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监督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依托行政许可政务平台开展电子监察;

(二)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向实施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被许可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派出机构应成立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小组人员报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质中心)备案。

第十条 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小组应按本规范第六、七条规定的内容及方式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资质中心牵头组织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资质中心。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为等;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信息公开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管理情况,行政许可流程优化情况,办事效率情况,办理中违规情况,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以及施行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情况。

第十五条 对行政许可工作的评价采用以企业和群众对许可服务评价为主、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和政务服务监督查评为补充的许可服务“好差评”综合评价机制。

第十六条 许可服务评价指企业和群众对派出机构开展许可服务情况作出评价,包括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和网上服务“一事一评”。

第十七条 社会各界综合点评指社会大众对派出机构开展许可服务情况作出综合性评价,派出机构要通过意见箱、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对政务服务状况进评估评价。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监督查评指资质中心对派出机构开展许可服务情况进行调查评价,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一)抽取参与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开展回访调查。了解派出机构许可服务便利度、群众满意度和差评整改情况。

(二)组织派出机构开展自评。对新出台的利企惠民政策、新提供的服务项目、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服务事项等工作落实情况开展评价,客观指出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期限。

(三)引入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

资质中心综合以上情况,形成调查和评价结果并及时反馈有关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资质中心对照各派出机构报送的整改方案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复查,不断改进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十条 资质中心、派出机构应当从强化差评服务整改、加强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以及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三方面用好评价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有关文书样式参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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