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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2-11 11:22:20 来源:中国电力网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水监督〔202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22年1月12日,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关州电站厂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遇难。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水电站等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水利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商有关部委,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对全国范围内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二、整治内容

(一)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调查分析关州电站事故发生原因,提出措施建议,有针对性地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责任单位:水利部,完成时限:2022年2月28日)

(二)开展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地区全面开展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进行重点抽查。工作方案见附件。(责任单位: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2年5月31日,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排查整治可延长至6月10日)

三、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单位要吸取事故教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把排查整治作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手段,落实到每个县区、每个工程,达到管控风险、整治隐患、防控事故的目的。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隐患,坚决防止排查整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联系人及电话:成鹿铭(水 利 部)010-63206148

王 晗(国家能源局)010-81929635

附件: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月29日

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吸取关州电站事故教训,加强水电站等水利设施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水利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如下。

一、排查整治内容

(一)开展水电站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大中小型水电站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由水利部、国家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水利部组织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小水电站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挡水堰坝、压力管道(压力钢管)、调压设施、压力前池、厂房、闸门等构(建)筑物和金属结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水轮发电机等主要设备维修养护是否到位,特种设备是否定期检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维修养护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两票三制”是否执行;应急预案是否编制、报批和演练,防汛备用电源、应急(防汛)物资、消防器材、绝缘装备是否按规定配备齐全;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行政责任是否落实并公示责任人。

国家能源局监管的水电站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制定排查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排查整治结果送水利部汇总。

(二)开展水库、水闸、堤防工程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水利部组织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库、水闸、堤防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有关部委组织指导各省级主管部门对监管的水库进行排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重点排查水库“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水闸、堤防防汛责任人和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和水闸闸室、闸门、启闭机以及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等关键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汛前不能完成整改的,要落实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三)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水利部组织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对存在度汛任务的穿(破)堤施工建筑物逐级上报至水利部,实行清单式管理。开展全覆盖、拉网式、穿透式度汛检查,重点关注穿(破)堤施工建筑物、施工导流建筑物、挡泄水建筑物、水下工程等重点部位及险工险段,特别关注工期滞后影响安全度汛的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

(四)开展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抽查。在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小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和在建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水利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及部直属有关单位,对地方上报隐患排查整治发现问题的小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和在建水利工程,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回头看”抽查,水利部直管工程和各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工程由部督查办组织抽查。

上述排查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二、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于4月15日前将排查整治报告及问题台账报送水利部(在建水利工程度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延长至5月31日,问题台账于5月31日前补充报送)。

(二)重点抽查。水利部于5月31前对各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在建水利工程度汛抽查顺延至6月10日)。印发“一省一单”督促整改,视情况实施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区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关州电站透水事故教训,迅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领导带头、深入一线,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层层压实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对辖区内水电站、水库、水闸、堤防运行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风险隐患。对于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尚不明确的水利设施,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尽快明确责任主体并开展排查整治,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三)彻底整改,消除隐患。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排查整治问题台账,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治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导,严肃问责。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强化对辖区内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或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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