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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院发布首例碳排放权执行案 碳排放权被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2022-03-04 10:01:46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企业拥有的碳排放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是否跟其他财产、权利一样具有价值呢?是否具有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呢?如果可供执行,又如何操作呢?

2022年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1年度十大执行案件,其中的全国首例碳排放权执行案,让人更多地思考和重视碳排放权的价值。

【案情简介】

福建榕昌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榕昌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简称农行顺昌支行)申请贷款6000万元,以其位于顺昌县大干镇富新路3号A、E、I地块不动产作抵押,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榕屏公司)承担连带保证。后榕昌公司未能还款,农行顺昌支行起诉至法院。经调解,榕昌公司应偿还农行顺昌支行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榕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未还款,农行顺昌支行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

调解书生效后,榕昌公司等未履行,农行顺昌支行申请执行。执行中,顺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榕昌公司抵押财产,并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榕昌公司作为知名化工企业现仍在正常生产经营,但因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而陷入多起诉讼,若其抵押财产拍卖成交,势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榕昌公司因前几年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但考虑到后续生产经营及之后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需要(由省生态环保厅监测该企业前三年的生产量和排放量,核算当年度该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当年度未使用配额可结转使用),被执行人对处置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有顾虑。顺昌法院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走访该企业,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司法需求,阐明执行法律法规及碳排放配额的可执行性,并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榕昌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0000单位(即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榕昌公司将被冻结的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海峡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成交款项转入法院账户。

榕昌公司收到冻结碳排放配额的执行裁定及履行义务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执行,将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挂网交易。10月20日,顺昌法院向海峡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交易成交款。截止11月12日,该企业已陆续拍卖成交碳排放配额共计5054单位,成交款项97163.7元。

【综合评述】

顺昌法院在该案中首次将生产型企业的碳排放权(体现为“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可供执行财产,通知被执行人企业及协执执行单位海峡交易中心,强制将该“无形财产”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变现。该案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成功开展“碳”执行的全国首例执行案例,对法院今后执行“碳排放配额”等新类型财产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交易产品,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性权利,与知识产权等企业无形资产相似,应被纳入法院可供执行的财产范畴。顺昌法院勇于实践,敢为人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对省环保厅重点监测企业被执行人榕昌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成功变现该企业碳排放配额。顺昌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拓宽了执行工作思路,为今后执行企业的“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新型财产提供了经验启示和实践依据,同时也彰显了我省法院积极贯彻落实生态强省建设,为率先实现“双碳”目标助力的司法担当与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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